25GL103 城市综合管廊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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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
本图集依据的主要标准规范: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2024年版)GB/T
50838-2015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2015
《安全色》GB2893-200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
《城市综合管廊标识设置规范》GB/T 43239-2023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23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10
《漆膜颜色标准》GB/T 3181-2008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分类、性能和耐久性》
GB/T 26443-2010
《图形符号术语》GB/T 15565-202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城市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规程》T/CECS895-2021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
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
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
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的标识系统设
计、安装及管理工作。
3编制内容
3.1 标识分类。
综合管廊标识按功能分为安全标识、设施设备标识、公
共信息标识3种类型。
3.2标识概况。
3.2.1安全标识:传递禁止、警告、指令、提示信息及其他
特定安全信息的标识。
3.2.2设备设施标识:设置在消防、通信线缆、通风、电力、
照明、监控报警、排水等系统设备设施周边,展示管线、设
备用途、归属等信息的标识。
3.2.3公共信息标识:介绍综合管廊建(构)筑物、入廊须
知、注意事项,标记管廊里程、导向等传递管廊公共信息的
标识.
3.3标识颜色。
标识的颜色宜采用安全色与对比色,安全色与对比色色
度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2008的
规定.其搭配方式应按照表1的要求进行设计使用。
3.4标识文字
标识的文字部分应采用规范汉字,除安全标识应满足《安
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规定外,其余字体参
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标识设置位置及要求
4.1舱室.
4.1.1舱室应根据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需求在公共区
域设置公共信息标识和安全标识,应根据设备设施功能类型设
置设备设施标识和安全标识。
4.1.2舱室本体及舱室本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拐点等
位置应设置公共信息标识,标明管廊名称、里程桩号等信息。
4.1.3配电间门口应设置公共信息标识和安全标识。
4.1.4防火门应设置公共信息标识,标明防火门编号、名称等
信息。
4.1.5管道应设置设备设施标识和安全标识。其中,设备设施
标识应标明输送介质名称、介质流向等信息。安全标识应包
括“禁止触摸”“禁止敲打”等。
4.1.6风机安装的进、出风口处应设置设备设施标识和安全
标识.
4.1.7线缆应设置设备设施标识和安全标识。其中,设备设施
标识应标明线缆属性、产权单位名称、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
安全标识应包括“禁止触摸”“当心触电”等。
4.1.8电力系统设备应设置设备设施标识和安全标识。其中,
安全标识应包括“禁止触摸”“当心触电”“当心机械伤
人”等,
4.1.9监控报警系统设备应设置设备设施标识和安全标识。
其中,设备设施标识应标明设备设施名称、参数等信息。
4.1.10集水坑处应设置公共信息标识和安全标识。其中,公
共信息标识应标明集水坑编号等信息,安全标识应包括“当心
坠落”等。
4.1.11舱体应设置逃生口及人员出入口指引等公共信息标识。
4.2出入口
4.2.1出入口应设置公共信息标识,包括综合管廊介绍牌、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等,综合管廊介绍牌应包含管廊名称
建设时间、容纳管线、管理单位等信息。
4.2.2出入口应设置安全标识,包括“注意通风”
“必须戴
安全帽”“禁止烟火”“当心碰头”等,
4.2.3天然气舱出入口外部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
等安全标识。
4.3吊装口。
4.3.1吊装口外部应设置公共信息标识,标明吊装口名称、吊
装口编号等信息。
4.4逃生口。
逃生口内应设置“逃生口”公共信息标识。
4.5交叉口。
交叉口处应设置公共信息标识,标明交叉口引导等信息。
4.6管线分支口。
管线分支口处应设置设备设施标识,标明管线分支口名
称等信息。
4.7设备间。
4.7.1设备间内的设备应设置设备设施标识,标明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等信息。
4.7.2设备间内应设置安全标识,包括“当心触电”“禁止
触摸”“注意安全”等。
4.8穿越河道处或重要建(构)筑物。
管廊穿越河道处或重要建(构)筑物时,在穿越物两侧醒
目位置应设置安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