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5255-2025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规定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表示方法
及含义、评价周期、评价验证、评价应用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其他类型信用主
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2116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信用信息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职过程产生的有关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
注: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
织。有关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列入的各类合法合规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
[来源:GB/T 22117—2018,2.24,有修改]
3.2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public credit
根据依法依规采集的与企业法人相关的多类信用信息,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其
他类信用信息,采用科学的计算模型和评价指标,综合运用统计方法,对受评主体公共信用综合状况进
行评价,并以适宜的等级划分或量化标准等形式予以表现或展示。
注:其他类信用信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在经营、服务或行业自律管理等
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以及信用主体自主提供的与自身信用状况相关
的数据和资料等。
4 总体原则
4.1 公益性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公益性评价,不向受评主体收取评价或查询费用。
4.2 综合性
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与受评主体相关的各类合法合规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均可纳入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以全面反映受评主体的信用状况。
4.3 科学性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通过对受评主体多类信用信息的研究与实践,得出受评主体公共信用综合状况
的评价结果,相关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和科学原理。
4.4 客观性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采用客观信用信息记录,通过量化模型和客观评分标准形成评价结果,不含主
观判断。
5 评价内容
5.1 司法制裁情况
反映受评主体遵守法律的情况。根据受评主体是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等情况进
行评价。
5.2 行政管理情况
反映受评主体遵守行政法规的情况。根据受评主体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以及对
其开展的行政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评价。
5.3 履约践诺情况
反映受评主体履行合同、协议、约定,遵守信用承诺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受评主体履约践诺情况进
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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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经营管理情况
反映受评主体经营状况和管理能力水平。根据受评主体经营规模、时长、业务拓展能力、经营稳定
性以及公司治理、信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5.5 发展创新情况
反映受评主体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根据受评主体获得的资质、许可、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
评价。
5.6 守信激励情况
反映受评主体获得奖励和表彰的情况。根据受评主体获得政府等有关部门认可的荣誉奖励、激励
情况进行评价。
5.7 失信惩戒情况
反映受评主体受到失信惩戒的情况。根据受评主体是否被行业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