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5051-2024 土方机械 纯电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技术要求
土方机械 纯电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纯电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描述了相应的
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纯电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纯电动非公路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和纯电动非公路电传
动矿用自卸车)的制造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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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特殊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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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4257.2 电动土方机械用动力电池 第2部分:电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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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10774 牵引电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38943.1—2020和 GB/T4425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纯电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以下简称“电动自卸车”)应能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环境温度为-
25 ℃~40 ℃
;
———海拔不大于2000m;
———相对湿度不大于95%。
4.1.2 电动自卸车应能在 GBJ22中规定的三级及以上露天矿山道路上正常行驶和作业。
4.1.3 电动自卸车的车厢容量应按 GB/T25689的规定至少标定平装容量和2∶1堆装容量。
4.1.4 电动自卸车的涂装外观质量应符合JB/T5946的规定。
4.1.5 动力电池电性能应符合 GB/T44257.2的规定。
4.1.6 电动自卸车的液压系统油液固体颗粒污染等级不应超过 GB/T14039—2002规定的—/18/15。
4.1.7 电动自卸车的主要参数见附录 A。
4.2 性能要求
4.2.1 纯电动 非 公 路 电 传 动 矿 用 自 卸 车 (以 下 简 称 “电 动 电 传 动 自 卸 车 ”)的 动 力 性 能 应 符 合
GB/T35196—2017中4.3.1的规定,纯电动非公路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以下简称“电动机械传动自卸
车”)的动力性能应符合 GB/T35195—2017中4.2.1的规定。
4.2.2 电动电传动自卸车的制动性能应符合 GB/T35196—2017中4.3.2的规定,电动机械传动自卸车
的制动性能应符合 GB/T35195—2017中4.2.2的规定。
4.2.3 电动电传动自卸车的转向性能应符合 GB/T35196—2017中4.3.4的规定,电动机械传动自卸车
的转向性能应符合 GB/T35195—2017中4.2.3.1、4.2.3.3和4.2.3.4的规定。
4.2.4 电动电传动自卸车的倾卸时间应符合 GB/T35196—2017中4.3.5的规定,电动机械传动自卸车
的举升性能应符合 GB/T35195—2017中4.2.4.1~4.2.4.5的规定,电动机械传动自卸车满载时车厢举
升,油泵电机以额定转速运行时,车厢举升至最大倾角的时间不应大于 GB/T35195—2017中表2的
规定。
4.2.5 电动电传动自卸车的最小离地间隙应符合 GB/T35196—2017中4.3.6的规定,电动机械传动自
卸车的最小离地间隙应符合 GB/T35195—2017中4.2.5的规定。
4.2.6 电动自卸车在不低于-25 ℃环境下,室外停放12h应能正常起动。
4.2.7 电动电传动自卸车满载,在环境温度为+5 ℃~40 ℃时,按规定的工况下等速行驶的能量消耗
率不应大于表1规定的数值。